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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洛阳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豫政办〔2016〕19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厅局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7〕1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做好我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补充保险)工作,明确职能流程,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我市2017年度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暂定为人均60元。
(二)资金来源。大病补充保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比例承担,不增加困难群众个人额外负担。
(三)统筹层次和范围。大病补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建立省级统筹资金专户,全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赔付比例,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
二、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困境儿童。
(二)保障范围。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致。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进入大病补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
(三)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 起付线以上分段按比例报销:3000—5000元(含)报销30%;5000-10000元(含)报销40%;10000—15000(含) 50%;15000—50000元(含)报销80%;50000元以上报销90%。
(四)封顶线
大病补充保险不设封顶线。
(五)保险期限
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险年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一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017年度我市大病补充保险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补偿办法
困难群众在我省、市即时结算定点医院住院就医的,住院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达到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的,出院时在医院补助窗口与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同步即时结算,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
四、补助流程
实行即时结算,困难群众本人(或委托人)除按照基本医疗补偿资料提供外,大病补充保险仅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最大限度地方便参保居民补偿。
(通讯员:李亚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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