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农合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补助政策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特殊疾病门诊、住院
1、普通门诊:也就是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或支付住院自负部分,也可用于支付家庭成员及亲属住院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您在结算时需主动提出并提供双方身份证方可使用。
2、住院报销:个人负担部分包括起付线、自费项目、个人负担比例,根据医院等级不同,起付线及报销比例不同。
医院等级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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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及以后 |
在职 |
退休 |
|
二级医院 |
480 |
360 |
240 |
85% |
90% |
三级医院 |
800 |
600 |
480 |
80% |
85% |
3、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限额(6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每人每年交费96元,年度最高可报销20万元。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参保人员多次住院就医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予以二次补助。
患以下20种疾病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待遇以及上述规定的医疗补助待遇后,个人自付3万元以下(含3万元)部分累计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0%以上的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补助50%。
20种重大疾病包括: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乳腺癌、宫颈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肺癌、I型糖尿病、甲亢、尿毒症、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唇腭裂。
注:如未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使用完后,不再享受报销政策。
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政策
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城乡居民,均有32个慢性疾病无需住院,经过审批手续在门诊购药、检查(报销范围内的项目)便可享受报销政策,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城乡居民80%;退休职工85%。部分病种实行定额结算,常见的疾病有:
分类 |
病种 |
分类 |
病种 |
内分泌系统 |
糖尿病并发症(眼底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皮肤病变、末梢神经病变) |
脑血管疾病 |
帕金森综合征Ⅰ-Ⅱ 帕金森综合征Ⅲ-Ⅴ |
甲状腺功能减退 |
肿瘤 |
脑垂体瘤 |
|
心血管疾病 |
高血压Ⅲ期 |
恶性肿瘤放、化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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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度以上心衰 |
肾脏疾病 |
慢性肾小球肾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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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换瓣或搭桥术后抗凝 |
肾病综合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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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脉支架术后抗凝 |
呼吸系统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三)重特大疾病:33个住院病种、10个门诊病种
住院病种报销比例 |
门诊病种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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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市级 |
省级 |
门诊腹膜透析 |
其他门诊病种 |
居民 |
70 |
65 |
85 |
80 |
在职 |
75 |
70 |
90 |
85 |
退休 |
提高2% |
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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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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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周岁以下(含 14 周岁)参保居民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减半。
30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只缴纳一次报销起付标准费用,如果第二次住院,医院级别高于第一次医院级别,只缴纳报销起付标准差额部分。
我市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其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参保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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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和起付线、最高限额
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 1.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1.1万元—10 万元(含 10 万元)部分报销 60%;10 万元以上部分报销 70%;一年最高可报销40万元。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为0.55万元、支付比例为0.55万元-10万元救助65%,10万元以上部分救助75%、不设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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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全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使用范围为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即基层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60%比例报销,居民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由原每人每年28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350元。原个人(家庭)账户余额不清零,可继续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完毕为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次每人医保基金报销限额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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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病门诊医疗待遇
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参保居民,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我市特殊疾病门诊和河南省重特大疾病门诊保障标准的患者,经基层医疗机构认定,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按照50%比例报销,其中乙类药品首自付比例与我市居民医保乙类药品首自付比例保持一致。年度报销封顶线为240元/人。
咨询电话:64209502 64209503